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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針對被擔保人的住房公積金個人借款及商業(yè)性個人住房借款債務,由擔保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。
2.在擔保期間,抵押物因下列原因導致全部毀損的,經(jīng)擔保人審查確證后,擔保人負責向住房公積金個人借款及商業(yè)性個人住房借款的債權人代為清償剩余的所有借款本息,同時不向被擔保人追償。
(1)火災、爆炸;
(2)暴風、暴雨、雷擊、冰雹、雪災、洪水、龍卷風、地面突然塌陷;
(3)空中運行物體墜落,不屬于被擔保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、其他固定物體倒塌。
3.在擔保期間,被擔保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致殘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,同時被擔保人的繼承人(或受遺贈人)均無生活來源,被擔保人的繼承人(或受遺贈人)可據(jù)此提出書面申請,提供有關部門證明,經(jīng)擔保人審查確證后,擔保人負責向住房公積金個人借款及商業(yè)性個人住房借款的債權人代為清償剩余的所有借款本息,同時不向被擔保人(包括繼承人或受遺贈人)追償。
4.在擔保期間,如被擔保人的生活來源發(fā)生重大變化而造成生活特困的,被擔保人可據(jù)此提出書面申請,提供有關部門證明,經(jīng)擔保人審查確證后,對于擔保人代為履行借款債務后代償款項產(chǎn)生的法定利息,擔保人可以酌情減免或緩收。
5.在擔保期間,如被擔保人的生活來源發(fā)生重大變化且暫時無力歸還上述借款的,被擔保人可據(jù)此就延長剩余債務的還款期限、變更剩余債務的還款方式等情形提出書面申請,由擔保人審查同意后共同訂立補充(變更)協(xié)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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